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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特定病種認定及續期流程
1.符合門診特定病種準入標準的參保人,應選擇具備相應門診特定病種服務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認定和就醫。
2.參保人向具備相應認定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門診特定病種認定申請,符合準入標準的,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將認定信息上傳至醫保系統備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到期自動終止。
3.門特選點要求:一類門特選擇1家符合條件的作為費用結算機構。二類門特參加單建統籌的選擇1至3家符合條件的作為費用結算機構(已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在備案就醫地選定1家),除患傳染類疾病門診特定病種外,其中至少1家為社區定點醫療機構;參加統賬結合的可在本市定點醫藥機構中選定符合條件的作為其門診特定病種費用結算機構(已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在備案就醫地選定符合條件的作為其門特費用結算醫療機構)。
4.參保人選定門診特定病種定點醫療機構后,原則上1年內不能變更。在待遇有效期內,參保人確因病情需要、居住地遷移、工作地址變更、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特定病種服務范圍變動等情形需要變更門診特定病種定點醫療機構的,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務中心醫保服務窗口或各鎮街醫保職能部門窗口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成功次日生效。
5.參保人門診特定病種待遇在有效期結束后自動失效,如需繼續享受的,可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或在有效期終止后30日內向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辦理續期。續期流程按照認定流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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