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控訴人吳應圖向景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景泰縣三益筑綠有限公司持有的《景國用(2007)第01037土地使用權證書》,景泰縣人民法院,簽發了《(2011)景行初字第02號行政裁定書>以吳應圖的訴訟請求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駁回了吳應圖的訴訟請求,無奈吳應圖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1)景行初字第02號行政裁定書》由景泰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經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在《(2011)白中行終字第17號裁定書》,以訴爭土地權屬不清,界線不清,且存一地兩證。裁定撤銷(2011)景行初字第02號行政裁定書》,并由景泰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在《(2012)景行初字第02號行政裁定書》中,景泰縣人民法院,因原告吳應圖涉訴的18畝土地須等政府有關部門確定權屬,本案中止訴訟。
在涉訴的18畝土地,沒有政府確定權屬,行政訴訟沒有結束的情況下,景泰縣三益筑綠有限公司以確定合同無效糾紛為由,又把控訴人吳應圖告至景泰縣人民法院。景泰縣人民法院一案兩審。以偽造的《景國有(1999)第012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在《景民三初字第173號》判決書中,直接把18畝土地認定為國有土地。
在《景民三初字第173號》判決書中,存在以下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先審批,再確權,最后才能發證。沒有審批,沒有確權,是咋樣發的土地證。
2、《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上沒有四至的簽字,是如何確權的,協議書上所簽的日期是99年7月22日,土地證頒發是99年7月8日,發證后確權,是違反土地法規的。
3、電力公司自查報告,該公司是614畝土地,土地證上864畝是從何而來的?
4、在一審中,證據指證中,《景國有(1999)第012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提交了復印件,一直拿不出原件,那一條規定,復印件可以當作定案依據,吳靜又是憑什么判決的
5、本案訴訟標的18畝土地,三益公司要撤銷18畝,為什么一審法院,要把水源村承包給我的25畝全部撤銷
6、控訴人吳應圖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白中行終字第17號裁定書》《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1)景行初字第02號》。證明合同所涉及的18畝土地正在訴訟中,等待政府部門確定權屬。
但是在《景民三初字第173號》判決書。景泰縣人民法院不是以生效《(2012)景行初字第02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而是以來路不正《景國有(1999)第012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復印件認定事實,致使兩個生效的法律文書互相矛盾
根據〈土地登記公開查詢辦法〉,2014年4月14日景泰縣國土局出具了,在現有檔案中,沒有查詢到景泰縣人民政府給甘肅省電力工業局使用的國有土地(用途是開辦景泰川農場)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登記記錄證明,景泰縣國土資源局出具了涉案的土地沒有依法登記的證明。既然沒有登記,就沒有發證,那么在一審中作為重要證據的《景國有(1999)第012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就是偽造的;審理查明的;1999年是景泰縣人民政府給電力公司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涉案的土地是國有土地的事實,就是胡編亂造,無稽之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65條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一)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三)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該案的審判員吳靜的行為違犯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規定,已構出犯罪。
控訴人吳應圖多次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部門控訴《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景民初字173號》審判員吳靜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為此省高院紀檢部門到景泰縣人民法院,調查處理,景泰縣人民法院也為此召開了全院大會。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部門工作人員,也以已對吳靜經行戒訓為由,不給我書面處理結果
吳應圖通過中國人民法院網大法官留言,多次向甘肅省高院反映,控訴,,高院的給我的答復如下,
你好,留言已閱。景泰縣人民法院為了以此案教育辦案法官提高業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庭審行教育辦案法官提高業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庭審行為,為,杜絕再次發生類似問題,責令吳靜做出書面檢查,召開景泰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全庭干警會深刻檢討,并在全院干警大會口頭通報批評,
既然,人民法院用此案教育辦案法官提高業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庭審行為,杜絕再次發生類似問題,。這說明吳靜審理的案子錯了,《景民三初字第173號》判決書是錯誤的,
那么,《景民三初字第173號》判決書為什么不依法撤銷
吳靜審理的案件又為什么不改正呢,
吳靜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人民法院為什么不嚴懲清除吳靜這類腐敗法官,義正法威。
控訴人吳應圖15339437063 來源:漢網http://news.cnhan.com/html/199/2015/0702/327777.html